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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1 8:46:00

事情回到年9月30日,一罗姓村民如往日一般上山挖中药材,谁知不曾挖几锄,“哐”的掘出个铁皮盒子,掀开一看,是金条!这下可把他激动的,连忙脱下外套将其包裹住往家赶。

“飞来横财”莫过于此,心想这么些金条定值多许钱,可买车、买房,甚至暗自默许给儿子在市中买俩套商品房,这么一想可美哉!但家中搁置此些钱财终让食寝室,天天提心吊胆,惶恐一日被发觉或受罚,此般煎熬了20几日,属实难以“堪当”其忧,遂报警将其上交于公安部门。

此“金”怕“火”炼!

老农向公安机关如实叙述事情经过,民警遂即对“金条”进行鉴定:此条状金属物乃为镀铜层铁质物品,非黄金制品,结合以往的案件实例,初步判断该物是一种诈骗道具,此种诈骗手段近些年来层出不穷。

那么所有人是谁?

据民法典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在土地里挖掘的“金条”属于民法典里的埋藏之物,也和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相同;其中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做出如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简单的说,就是挖到“金条”的村民应将其归还物主,如果找不到物主应移交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发失物招领,若无人认领,一年后将其上交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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