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无理由吗?
几个案例
带你看看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合同藏玄机
小吴和小宋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于次年提出无理由退房的申请,但该置业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房。
经法院审理查明
合同中约定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远远早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签约日期,可见被告在制作案涉格式合同时,已明知原告不可能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现以此主张原告违约不予退房,显然有悖企业诚信。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吴、小宋的诉请。
提醒
有些房企推出“无理由退房”举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玩文字游戏。例如,虽然承诺“无理由退房”,但表示仅仅是“退定金”;有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的协议书》,一般落款右侧有乙方签字和手印,但下方没留时间栏,而左侧甲方签字栏、时间栏均为空白。这样做除了存在案例中所说的问题外,如果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开发商可选择填写对自己最有利的时间。
退款无期限
因小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沈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协议》,并约定沈某将该房屋退回,该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扣掉1%佣金)。但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退款,沈某长期催讨仍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
解除协议签订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向沈某退还全部购房款,显属不当,判决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沈某购房款。
提醒
合同解除后,返还价款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但有的开发商却不把退款期限写在协议里,所以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约定明确。
退款不退息
邵某和徐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多种原因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的协议》。
当邵某、徐某按约将各类资料退还该置业有限公司时,该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由其工作人员确认签字的《收件凭证》,但退款却迟迟未支付。
之后,邵某、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置业有限公司次月将房款退还,但未支付邵某、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解除协议签订后,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退还全部购房款,显属不当。虽然该协议对利息未作约定,但邵某、徐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妥。故法院最终支持了邵某、徐某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
具备无理由退房条件的购房者依据双方约定主张退房(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该退房要求送达开发商时,开发商即应在合理期限内退款,迟迟不予退款的,应当承担购房款自合同解除之后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隐藏中介佣金
某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的任何时间,黄某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
之后,黄某发现房价大幅下跌,遂要求其退还差价或退房退款,但该置业有限公司提出黄某是通过推荐认购的方式购买该房产,公司已将佣金支付给房产推荐人,该金额需从房款中予以扣除。黄某认为该行为违背了无理由退房协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原告黄某退还其支付给推荐人“张某”的佣金,但被告在与原告的交易中系地产商与购房者的关系,被告明显占据主导和优势地位,原告对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佣金和奖励规则显然不如被告明确,对被告主张的线上APP注册房产交易推荐人的相关流程也不明确,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案外人张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可构成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关系的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扣除佣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提醒
当遇到因为房子降价等原因集中无理由退房时,开发商无法短时间全部退款,提出扣除一部分钱或扣除销售中介佣金作为违约金就先给谁退的承诺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置退款障碍
陈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义务并完成全部购房手续。
此后陈某由于对采光和交付房屋装修质量不满,提出行使无理由退房权益,要求退房退款。但该置业有限公司以不满足无理由退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并向陈某提出要交10%违约金才能办理退房。
经法院审理查明
判决置业有限公司返还陈某已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提醒
有的开发商在退房协议中会要求购房者申请时必须交回所有与购房有关的原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开发商主张任何权利,所以签合同一定要仔细,认真阅读,遇到不合理的条款,要进行合理协商。
买房是大事
签合同要谨慎
千万不要仅因为
“无理由退房”而轻易做出决定
一定要明确退款期限、退房需要哪些文件、需要交纳哪些费用等具体附加条件。
即使不签订协议,也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备注写明,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固定有关证据。
开发商既以“无理由退房”作为营销策略,并因此吸引了购房者,则应诚信经营,真正做到退房无理由,而不应以“陷阱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进行设限,有悖企业诚信担当。
▲江西法院综合湖南高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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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注册律师、注册拍卖师、仲裁员、工程造价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高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直十三支部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社法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总裁同学会法务中心总监,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政府信访咨询特邀律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团律师。
主营业务及专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工、金融、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法、经济合同、破产、拍卖、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类诉讼、非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
教育经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清华大学、亚洲城市大学。
律师工作经历:从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
获得荣誉:
连续多年获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业绩优异奖”、“特别贡献奖”等奖
律师执业主要业绩:
法律顾问单位业绩(含曾服务及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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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非诉讼业绩
1、成功代理林女士诉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案;
2、成功代理(含执行)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州市龙兴寺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代理申请人成功追加彭州市佛教协会作为被执行人,对最终实现执行至为关键,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韩国株式会社世弘企划诉成都视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被告股东因涉嫌虚假出资,在执行阶段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具有示范性。本案例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
4、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辩护(案发时,锦江区警方出动60多名警力控制现场。本案事实登载于年5月27日《成都商报》第13版,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亦对此作相关报道),与公诉机关沟通、积极交换意见,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出公诉并最终从轻判决李某7个月有期徒刑;
5、成功代理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6、为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余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7、参与处置年四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眉山干昌云及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元人民币);
8、全程参与组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提供法律服务;
9、代理范某讼争标的额共计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
10、为范某提供讼争标的额1亿余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11、迄今成功代理余件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团队服务:
组建任正飞律师团队工作室,成立了任正飞律师团队(成员专业特长涵盖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PE、VC、IPO等)。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服务之路。能承接重大、疑难、复杂法务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充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功底及诉讼胜诉率(含调解):
任正飞律师法律专业理论深厚,辩论/辩护技能专业。对当事人的委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擅于为法律顾问单位制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以期风险合规,“防患于未然”。其专业的技能、善辩的口才、雅达的文辞、缜密的思维、务实的诉讼方案、勤勉敬业的态度、团队服务的方式,是当事人受到优质服务的保障。迄今,根据历年办案卷宗统计,其诉讼胜诉率(含调解),保持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