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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5 4:38:00

医疗美容行业由于消费属性,其中涉及化妆品的使用,不可避免涉及到化妆品、使用化妆品的服务推广宣传和广告。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要求不同于医疗广告的标准,有其特别的要求。

由于欠缺对化妆品广告法律法规的认识,往往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或者职业举报人的举报,而苦于没有应当的方式方法。本文对于化妆品广告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全面梳理。

01化妆品广告是否需要“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使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结论:发布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或者在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特殊用途的,应当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对于不能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02涉及“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

化妆品名称不得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

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中药精华XX产品”等。

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中药去屑”。

化妆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的,可以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具体的中药材品名,如“人参”、“首乌”。

03禁止用语

绝对化用词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

夸大性用词

只添加部分天然成分的化妆品,宣称产品“纯天然”的,也属于夸大性词意。

医疗术语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舒缓镇定;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

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活能、活氧、科技平衡、冷效应、养分修复

庸俗性词意

“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

封建迷信词意

鬼、妖精、卦、邪、魂

04引用数据应当表明出处

《广告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的,应当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标注。

05广告可使用词汇

发用化妆品广告可使用祛屑、柔软等用语;

护肤化妆品广告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用语;

彩妆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用语;

指(趾)甲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用语;

芳香化妆品广告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用语。

健美类化妆品广告可使用健美、塑身等用语;

祛斑类化妆品广告可使用祛斑、淡斑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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